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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9399号判决书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1 11:39: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9399号上诉人广州市聚点酒业有限公司、范国燕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亦洋酒行及原审被告张爱民、邹灯桥、陈雪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爱民
上诉人广州市聚点酒业有限公司、范国燕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亦洋酒行及原审被告张爱民、邹灯桥、陈雪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9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0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聚点酒业有限公司、范国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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