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682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唐振龙、杜美香、唐铭轩、唐清柠、原审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官秀、陆来娣、吴思琪、吴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682号
刘官秀、陆来娣、吴思琪、吴洪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唐振龙、杜美香、唐铭轩、唐清柠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官秀、陆来娣、吴思琪、吴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6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唐振龙、杜美香、唐铭轩、唐清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935.77元,由唐振龙、杜美香、唐铭轩、唐清柠负担288.7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75.88元,刘官秀、吴洪海、陆来娣、吴思琪在继承吴华栋遗产范围内负担16848.2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0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