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571号上诉人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禾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中金发展有限公司、郭锦凯、广东国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571号
郭锦凯:
关于上诉人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禾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中金发展有限公司、郭锦凯、广东国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57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