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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8004号公告(民事二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6 15:08: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8004号上诉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横琴双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8004号
横琴双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横琴双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80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横琴双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378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10月17日,利息78745.06元、逾期利息2274.71元;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378000元及利息78745.06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312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均由横琴双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辉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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