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3903号邢蕾与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3903号
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
关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3903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邢蕾与被执行人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106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应向申请执行人邢蕾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用6618.87元、仲裁费30069元等;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偿债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邢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该五名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信息,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邱宝珍的多笔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215310元、被执行人黄翠婷的银行存款56318元、被执行人黄明威的银行存款861元(上述执行所得款项共272489元,扣除执行费3987元后,余款268502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该五名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黄明威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新太村黄村5队名下有宅基地房产外【不动产权证号:(2013)140297、(2013)140298】,无发现其他不动产。本案执行中已对该宅基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对该宅基地房产进行强制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见欢、黄明威、黄翠婷、邱宝珍、广州市佳仕美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3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