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249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欧阳坚、冯月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2494号
欧阳增、杨昌远: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353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3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83,213.82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欧阳坚名下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1房和被执行人冯月送名下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2房。2023年12月13日,买受人辜丽娟以最高出价3,312,534元竞得上述房产,后按期将全部价款缴至本院。
本院在执行期间收到多个案件的参与分配申请,鉴于本案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各案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依法制作本分配方案。
一、本案执行费、辅拍费及唯一住房补贴情况
(一)本案在财产处理过程中产生执行费35,194元、辅拍费33,125元。
(二)唯一住房补贴情况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于199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10月20日诉讼离婚。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1房购买于2019年8月5日并登记于欧阳坚名下,离婚诉讼判决归欧阳坚所有;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2房购买于2019年8月5日并登记于冯月送名下,离婚诉讼判决归冯月送所有。上述两房内部已打通,本院拍卖上述房产前,欧阳坚、冯月送均居住于内。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分别向本院申请唯一住房补贴。
被执行人欧阳坚表示本院拍卖的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1房系其唯一住房,申请从房产变价款中预留8年住房补贴。被执行人欧阳坚提交了其本人及儿子欧阳碧辉(1999年生)、儿子欧阳炜坤(2005年生)、父亲欧树英、母亲杨秋娣的身份证、户口本、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以及欧阳坚与欧树英、杨秋娣的亲属关系证明。因欧阳碧辉、欧阳炜坤已成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故对于为此二人预留唯一住房补贴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的上一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被执行人欧阳坚原住所地即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富力城(电梯楼)的租金参考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7元,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居住标准予以预留,预留时间为5年,即预留唯一住房补贴99,900元(37元×15平方米×60个月×3人=99,900元)给予被执行人欧阳坚。
被执行人冯月送表示本院拍卖的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51号702房系其唯一住房,申请从房产变价款中预留8年住房补贴。被执行人冯月送提交了其本人及儿子欧阳碧辉(1999年生)、儿子欧阳炜坤(2005年生)、女儿欧阳润淇(2014年生,法院判决由冯月送抚养)的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因欧阳碧辉、欧阳炜坤已成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故对于为此二人预留唯一住房补贴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的上一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被执行人冯月送原住所地即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富力城(电梯楼)的租金参考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7元,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居住标准予以预留,预留时间为5年,即预留唯一住房补贴66,600元(37元×15平方米×60个月×2人=66,600元)给予被执行人冯月送。
二、本案债权情况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张其债权截至2023年12月13日(拍卖成交日)包括本金3,027,585.13元,利息123,245.05元,罚息474,394.54元,复利22,631.93元,仲裁费39,11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3,711,967.65元;另有迟延履行利息274,811.69元。
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是上述两房产的抵押权人,对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参与分配情况
1.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3096号案。申请执行人:张安林;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
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15353号案。申请执行人:蔡步好;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包装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冯月送。
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5686号案。申请执行人:黄宏艺;被执行人:欧阳坚、广州市白云区诚艺彩印包装厂。
4.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0233执654号案。申请执行人:欧阳增;被执行人:欧阳坚、冯月送。
5.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执保5604号案。申请保全人:冯月送;被保全人:欧阳坚。
6.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执252号案。申请执行人:杨昌远;被执行人:冯月送、欧阳碧辉。
7.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执保9742号案。申请保全人:广州伟泰纸品科技厂;被保全人:广州市白云区诚艺彩印包装厂、欧阳坚、蓝春英、冯月送。
经查,上述各参与分配申请人均非本案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对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四、财产分配顺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本院确定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拍卖辅助工作费、执行费。
第二顺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抵押债权。
第三顺序:其他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数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因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债权,故无可供分配的款项。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各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不予分配。
五、具体分配数额
本案房产变价款3,312,534元。
1.向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放辅拍费33,125元(处置阶段已发放);
2.收取本案执行费35,194元上缴国库;
3.预留5年唯一住房补贴99,900元给予被执行人欧阳坚;
4.预留5年唯一住房补贴66,600元给予被执行人冯月送;
5.余款3,077,715元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6.无余款向其他债权人分配。
六、权利告知
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