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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8006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09:02: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8006号强制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8006号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0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支付款项139096600.06元(暂计);
二、被执行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由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债权额1.44亿元为限;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02写字楼在内的共175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最高债权额1.2亿元为限;
四、交纳执行费206497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2211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0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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