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0676号上诉人王晓华与被上诉人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市支行期货交易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0676号
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
上诉人王晓华与被上诉人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市支行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0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0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02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0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连带赔偿王晓华358300元及利息(以358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王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83元,由王晓华负担918元,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负担8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74.5元,由王晓华负担667元,夏静、汤永强、李昌中、吴迪负担600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