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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50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1 16:38: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1501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方佳霞、广州柳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1501号
方佳霞、广州柳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0959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方佳霞、广州柳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方佳霞、广州柳程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为: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方佳霞、广州柳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095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立案标的为2,331,313.74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挂网拍卖,买受人杨俊伟于2023年9月6日以3,249,032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方佳霞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75号1D房,并将全部价款缴至本院。
本院在执行期间收到多个案件的参与分配申请。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各案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依法制作本分配方案。
一、本案执行费、辅拍费及唯一住房补贴情况
(一)本案在财产处理过程中产生执行费27,602元、辅拍费32,490元。
(二)唯一住房补贴情况。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方佳霞向本院申请预留唯一住房补贴,表示本院拍卖的上述房产系其及家属唯一住房,申请从房产变价款中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儿子共2人8年住房补贴。同时方佳霞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网络查控查实及被执行人方佳霞提供的广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方佳霞在惠州市尚有一套房产,但在广州市除涉拍房产以外没有其他房产。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方佳霞提供了材料证明在持有涉拍房产期间居住在内,在广州市属于唯一住房,现房产已被拍卖,可予以预留,参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的上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被执行人方佳霞所在地段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花园地段的电梯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4元,另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居住标准,本院酌情在房产变价款中预留2人5年租金97,200元(54元×15平方米×5年×12个月×2人=97,200元)给予被执行人方佳霞。
二、本案以及参与分配情况
(一)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方佳霞。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0959号仲裁裁决。截至2023年9月6日(拍卖成交日)为2,423,037.11元,其中包含:本金2,059,957.41元,利息99,005.98元,罚息202,245.07元,复利22,268.65元,仲裁29,560元,律师费10,000元。另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1,326.91元。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上述房产的第一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变价款依法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二)本院(2022)粤01执4128号案,申请执行人谭桂女,执行依据佛山仲裁委员会(2022)佛仲字第081号仲裁裁决,截至2023年9月5日为1,853,502.33元,其中包含:本金140万元,利息397,063.33元,仲裁费16,439元,律师费40,000元。另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860元。
经查,谭桂女为上述房产的第二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的变价款依法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另外,经查询关联案件,本院(2022)粤01执4128号案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立(2024)粤01执恢134号案恢复执行,该分配得款可汇入(2024)粤01执恢134号案再发放给该案申请执行人谭桂女。
(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执6748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执行依据(2021)粤011民初15329号民事调解书。
经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所持债权为普通债权。
三、财产分配顺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本院确定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辅拍费、执行费、唯一住房补贴。
第二顺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第一抵押债权。
第三顺序:本院(2022)粤01执4128号案【(2024)粤01执恢134号案】申请执行人谭桂女的第二抵押债权。
第四顺序:其他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因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无可供分配的款项。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房产变价款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各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均不予分配。
四、案款分配情况
本案房产变价款3,249,032元。
(一)支付本案执行费27,602元;
(二)支付辅拍费32,490元;
(三)预留5年唯一住房补贴97,200元给予被执行人方佳霞;
(四)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423,037.11元。
(五)向本院(2024)粤01执恢134号案发放执行款668,702.89元(该笔案款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六)没有余款分配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执6748号案。
五、权利告知
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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