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3171号
董永忠:
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民终317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