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罪犯刘芳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赖倩萍  信息来源: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4-03-14 16:42: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对罪犯刘芳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粤01刑更503
罪犯刘芳芳,女,19911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910122074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海誉东花园15703。罪犯刘芳芳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刘芳芳现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芳芳暂予监外执行。
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7日
联系人:曹虎、赖倩萍
联系电话:020-83210477、832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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