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六年第十七批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提请罪犯李东等168人减刑、假释案件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假释案件。
(2026)粤01刑更3394、3409-3412、3425-3431、3445-3447、3466-3469、3488、3491、3492、3504、3516、3517、3526、3530、3531、3542、3548-3551、3560号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瑞晖、人民陪审员杨耀宗、人民陪审员袁迎迎组成,由审判员陈瑞晖担任审判长。
(2026)粤01刑更3393、3395-3408、3413-3424、3432-3444、3448-3456、3458-3465、3470、3471、3473-3487、3489-3490、3493-3503、3505-3515、3518-3520、3522-3525、3527-3529、3532-3541、3543-3547、3552-3559、3561-3563号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瑞晖、审判员黄敏洽、审判员张怡组成,由审判员陈瑞晖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设置在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各监区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2026)粤01刑更3394、3409-3412、3425-3431、3445-3447、3466-3469、3488、3491、3492、3504、3516、3517、3526、3530、3531、3542、3548-3551、3560号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瑞晖、人民陪审员杨耀宗、人民陪审员袁迎迎组成,由审判员陈瑞晖担任审判长。
(2026)粤01刑更3393、3395-3408、3413-3424、3432-3444、3448-3456、3458-3465、3470、3471、3473-3487、3489-3490、3493-3503、3505-3515、3518-3520、3522-3525、3527-3529、3532-3541、3543-3547、3552-3559、3561-3563号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瑞晖、审判员黄敏洽、审判员张怡组成,由审判员陈瑞晖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设置在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各监区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