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陆志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一庭  信息来源:刑一庭  发布时间:2026-04-24 18:49: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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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决定对罪犯陆志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刑更3181号

罪犯陆志伟,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11117103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北路246号505房。

本院作出(2025)粤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陆志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罪犯陆志伟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陆志伟患肾恶性肿瘤(透明细胞肾细胞癌),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陆志伟暂予监外执行。

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9日

联系人:衣海君、郭思韵

联系电话:020-83210356、832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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