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刘俊标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刑二庭  信息来源: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6-04-03 09:42: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刘俊标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6)粤01刑更2619号
罪犯刘俊标,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初庄街五巷8号。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2024)粤0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刘俊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刘俊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刑终8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刘俊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5日
联系人:许媛媛、姚立莎
联系电话:020-83210421、020-83210426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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