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宋长春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6)粤01刑更1188号
罪犯宋长春,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宁家坪镇笔武村仓下组仓下049号。因本案于2025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4日作出(2024)粤01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宋长春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粤刑终8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宋长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1日
联系人:邹世发、劳丽清
联系电话:020-83210420、83210427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