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等——依法规制公司利益不当转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10-20 11:46:4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等
合同纠纷案
——依法规制公司利益不当转移,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钢材货款,经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南京某建筑公司将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相关技术人员转移至其子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子公司未支付对价,南京某建筑公司还以现金形式向广东某建筑公司注资1亿余元。两公司另与多个发包方签订协议,约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将未完成项目权利义务转让给广东某建筑公司。建材公司认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诉请广东某建筑公司就南京某建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形式上虽为独立法人,但南京某建筑公司将其主营业务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核心经营要素转移给广东某建筑公司,客观上造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后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据此依法否认广东某建筑公司法人人格,判决其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欠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民营企业间不当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利益,进行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法院依法审查关联关系,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并判决受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矫正了利益不当输送,有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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