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董监高应赔偿其违反忠实义务
【发布时间:2025-10-20 11:46:1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董监高应赔偿其违反忠实义务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股东会决定,由隐名股东、副总经理张某以个人名义参与公司现经营场地租赁权竞投。张某竞投成功后,要求其余股东共同出让部分干股给其指定人员,大部分股东未同意张某擅自作出的承诺。后张某向场地出租人主张竞投系其个人行为,要求出租人向其交付场地。出租人函告物流公司撤场未果后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该案中出租人确认张某竞投时向其提供物流公司相关经营许可证,该案生效判决认定物流公司取得案涉场地使用权,驳回出租人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为该案支付律师费18万元,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在受托处理公司业务时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理应向公司赔偿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类似案件审理和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民营企业应持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授权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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