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但就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发出司法建议——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16:52:1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但就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发出司法建议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关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的规定,要求张某以陈某和另案被告的名义各借款500万元,并由张某作为担保人。因陈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该小额贷款公司诉请陈某及担保人张某承担还款责任。陈某抗辩,案涉借款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且其并非实际借款人,款项由张某实际使用,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则抗辩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与不同名义借款人签订多个借款合同向同一借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关于小额贷款分散经营风险控制的规定。该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应据此否定合同效力。遂判决陈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担保人对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出判决同时,法院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小额贷款行业践行普惠金融发展理念,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属性,诱发了风险,其行为不利于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在考量管理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护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诉源治理,我院向金融监管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旨在纠正违规行为,引导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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