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违约情节显著轻微,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某银行与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16:49:5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借款人违约情节显著轻微,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某银行与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梁某为购买商品房与某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梁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336期,梁某按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962.34元并以其购买的住房设立抵押;梁某若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某银行有权要求梁某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履行数年后,梁某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在梁某逾期3个月后要求解除案涉《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由梁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9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等,梁某则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梁某虽出现逾期还款行为,但短暂逾期后又积极偿还了部分逾期款项。且在诉讼中,梁某表达了一次性清偿逾期本息并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其余本息的积极意愿,其亦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经法院主持调解,银行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清偿逾期本息及相关费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涉及住房贷款的金融纠纷案件,因借款人出现资金困难而逾期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也关乎人民群众的民生大事。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间不长,后续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欠款,其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借款人亦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影响银行方合同目的实现。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银行与借款人达成了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调解协议,在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把对借款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对于保障金融和房地产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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