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破247-2号
本院裁定受理的东莞市华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靓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现广州市靓新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广州市靓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广州市靓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广州市靓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