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粤01破67-2号
201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宝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确认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合计5012710.00元。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广州市宝洋电器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31日,宝洋公司的资产总额为0.00 元,负债总额为 5,005,500.00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5,500.00 元,宝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宝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宝洋公司破产,并终结宝洋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广州市宝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宝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