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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案例汇编
【发布时间:2017-12-04 10:31:37】 【稿件来源:清产庭】 【作者:范晓玲、宁建文】 【关闭】

 

一、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橡塑公司)于1969年4月组建,1971年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是广州市民政局下属的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1994年起,该公司因投资失误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截止2001年7月,累计亏损27162208.50元,资不抵债11532210.00元。因该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01年7月4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橡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广州中院受理后,于2001年7月27日裁定宣告橡塑公司破产,并于2001年8月6日指定广州市民政局、国土局、房管局、财政局及广东协信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鉴于本案为政策性破产案,清算费用全部由财政资金垫付,为减少财政负担,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广州中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助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提升资产变现率。经对橡塑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橡塑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企业厂房。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厂房并未办理产权手续,且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上存在“童光孤儿院”旧址。针对这一复杂的资产状况,广州中院积极与广州市房管局、民政局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帮助橡塑公司办理了产权手续,推动该项资产以3100万元成交,“童光孤儿院”也由广州市民政局接管,避免了后续财产纠纷。此外,广州中院还指导清算组对橡塑公司的文书资料进行仔细梳理,发现了橡塑公司曾经购买过天河区体育东路的商品房一套,但因橡塑公司未全额支付所有购房款,导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该项房产已在另案中被法院查封。针对这一情况,广州中院和清算组分别与广州市财政局、执行法院、房屋出卖人进行沟通,帮助橡塑公司取得该项房产,有效提升了橡塑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经过广州中院与破产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橡塑公司的大量潜在资产被追回,资产变现率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的受偿率均为100%。在妥善安置职工且债权受偿完毕后,仍有剩余大量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给出资人。经过出资人同意,橡塑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上交4453359.17元。2016年4月20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政策性破产案成功审结的典型案例。橡塑公司原本属于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多样,清算费用也有赖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在这一背景下,广州中院帮助清算组克服畏难情绪,充分发挥法院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方面的特殊优势,指导清算组有序开展清算工作。经过广州中院与破产清算组的共同努力,橡塑公司的房屋、土地等大量资产被追回,且资产变现率大大提升,橡塑公司由原本的资不抵债变为资可抵债,全部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不仅如此,橡塑公司仍有大量剩余资产可供分配给出资人,有效增加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推动了广州市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案例撰写人:范晓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3210363
二、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港交所:00773)临时清盘令。之后,中金再生在大陆地区的多家第四级子公司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公司债权人的恐慌。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并相继在广州、天津、中山、江阴、上海、武汉等地对中金再生的多个第四级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
2013年9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钢)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调查:广州亚钢、广州亚铜属于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巨头,与国内多家银行都有贷款业务,其近几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每月也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对银行来说,当时的广州亚钢、广州亚铜属于优质客户。之所以出现本次债务危机,是受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上级母公司——中金再生被香港高等法院临时清盘所影响。香港临时清盘人接管中金再生在香港的相关企业后,以广州亚钢、广州亚铜股东的名义指令广州亚钢、广州亚铜调整公司管理人员,并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对两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二)审理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申请后,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两案,并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亚铜管理人及广州亚钢管理人。2014年8月15日,管理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期三个月。201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16日。
2014年11月14日,管理人制定并提交了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2月3日,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重组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会议共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出资人并向管理人提交《反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铜破产重整的意见书》,提出(1)重组方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零,不具备重整实力,重组方资金来源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2)重组方与中金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秦志威及其关联公司均有密切的联系;(3)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部分资金流转问题需要进一步清查;(4)出资人怀疑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由秦志威幕后操纵等问题,请求暂停或暂缓重整程序,重新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全面审计,对重组方的背景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未满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本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因协商未成功,管理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报告,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4月底,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完毕,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的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至此,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两案的审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首先,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主营业务是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两企业的经营方向与国家倡导的绿色经济发展相一致。而且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属于国内废金属回收加工行业的领头企业,具有一大批专业的设备和人才。如果重整成功,两企业能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抢占行业市场份额,对广州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两公司牵涉巨额金融债权,重整成功大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在法院裁定确认的58.96亿债权中,金融债权高达57.79亿元,占债权总额的98%。在担保债权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广州亚钢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1.89%提高至17.74%,广州亚铜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4.58%提高至7.85%,而且普通债权中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了全额清偿。最后,两案是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全国范围内最先审结的案件,对其他法院审理关联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两案的审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不少企业面临暂时或长久性的债务危机。正确审理破产案件,帮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推动尚存活力的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发挥破产审判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突出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职责。
案例撰写人:范晓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3210363
三、广州协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协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协华公司)是由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注册的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共司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1993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7334万元,全部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后境外合作方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注册的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WONDERFUL CHARMING LIMITED。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多年。债权人余钢钢以债务人协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协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裁定受理协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协华公司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协华公司后,发现协华公司可供变现的资产仅有两笔对外债权,即协华公司对广州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方(澳门)工程发展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应收债权。上述两笔应收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未能获得清偿。该两笔债权经作价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交保证金而流拍。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确定,各债权人根据各自的债权额按比例共有 94.11%的应收债权。剩余5.7%的应收债权为管理人报酬,0.19%的应收债权为评估费用。广州中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该案顺利终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直接分配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典型案例。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管理人一般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再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几乎没有管理人直接分配对外债权。因为对外债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具体价值多少很难界定,而且破产制度的程序价值就在于清理债务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追收对外债权是管理人应尽的法律职责,管理人不应将这一职责转嫁给债权人。本案直接分配对外债权,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这种突破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分配对外债权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破产企业通过账目调整,将企业的主要资产调整为应收账款。管理人有可能穷尽各种手段,也无法追回任何资产。如果应收账款追收问题久拖不决,又会影响破产清算进程。而放弃这些对外债权,将会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从而引发债权人的不满,影响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分配对外债权无疑是一种较为合适的处理方案。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因为应收账款追收问题陷入僵局,债权人也保留了继续追收的权利,为债权人获得进一步清偿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分配对外债权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在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中,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恶意欠款的现象将遭受严厉打击。如果破产程序中的应收债权因为难以追收而被迫放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这些对外债权将会因破产企业法人人格的消亡而消灭。恶意欠款者极有可能利用这一漏洞逃避债务,破坏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的信心,久而久之,市场交易秩序将会受到冲击,交易安全也会岌岌可危。如果直接分配对外债权,将破产企业的债权转由债权人承受,对外债权依然可以继续追收,恶意欠款者将无所遁形。
案例撰写人:范晓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3210363
四、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股份公司)前身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1996】17号文批准,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全资附属的广州特种变压器厂、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整体改组,联合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北京贝特实业公司、登润实业有限公司、粤华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199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60,其股东包括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北京贝特实业公司、登润实业有限公司、粤华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分别为43.31%、20.74%、2.73%、1.82%、0.91%、0.91%、30%。该公司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4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该公司股票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证券代码为400029,股票简称“汇集1”。截至2015年6月30日,广州汇集的账面资产0.58亿元,负债13.91亿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汇集股份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汇集公司遂以债权人身份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汇集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汇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根据汇集股份公司的账面记载,汇集股份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不能重整成功,汇集股份公司将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汇集股份公司的中小股东将遭受巨大损失,普通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鉴于汇集股份公司曾经属于上市企业,其生产规模、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其“壳资源”对于其他市场主体仍有吸引力,汇集股份公司具有重整成功的现实可能性。综合考虑上述种种因素,广州中院积极推动汇集股份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经过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的不懈努力,第三方天津大通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以重组方身份向汇集股份公司注入资产,令汇集股份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重新上市条件。在重整期间,为了最大限度的促进重整成功,广州中院准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注重平衡公司债权人、股东及重组方的利益。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使出资人及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得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及重组方的高度认可。对于出资人而言,重整计划通过股份让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等方式,让原本有可能血本无归的出资人获得了具有增值价值的股权;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根据京华评估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即使破产费用为0元,评估资产值全部用来偿付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偿付率也只有0.47%,而根据重整方案,普通债权按本金4%获得受偿。最终,债务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的高比例通过。广州中院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批准广州汇集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作为广州中院受理的首件退市公司重整案,该案创造了广州中院受理的重整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记录,让退市公司获得涅槃重生的机会,具备了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完善地方产业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也减少了众多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损失,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大大提升,股东权益也得到有效保障。该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经验:一是体现了司法程序的效率与质量并重。广州中院在不省略每一个必要环节的情况下,加强与各环节参与方的沟通和联系,尽量缩短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同时在程序推进上让各个环节紧凑相连,环环相扣。从裁定受理至终结仅仅用了46天,为汇集股份公司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优化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方式。本案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确定重组方,是预先安排式的重整,既大大增加了司法重整的成功率、减少了司法重整的成本,亦体现了对市场行为的尊重。三是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鉴于债务人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股东之间已在重整前达成股权调整意向,且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不存在损害债权利益的行为,广州中院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四是协助执行重整计划。广州中院根据汇集股份公司的请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其完成相关的重整事项,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为汇集股份公司重整成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撰写人:宁建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3210350
五、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证券”)于2000年12月7日在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与证券业分离和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的基础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亿元,2004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2005年6月30日,因民安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超范围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且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取消民安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7年11月30日,广州中院依法受理民安证券破产清算一案,并即予宣告民安证券破产,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的资产和负债纳入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经审核确认民安证券的债权总额共计17.07亿元,经清理后民安证券的破产财产价值共计2.93亿元,扣除抵押债权受偿的资产后,最终清偿的破产财产价值金额为2.69亿元;劳动债权与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4.21%。2014年3月31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二)审理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广州中院坚持两大宗旨:一是合理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和角色,法院把握案件审理大方向和敲定难点问题解决方案的同时,充分发挥管理人辅助法院开展繁杂沉重的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法院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清算工作;院领导、庭领导、合议庭、经办法官多次多形式与管理人座谈和沟通,听取管理人对清算工作进展及存在困难的汇报,研讨和决定清除清算障碍的方案;在具体清算事务上,法院不过多地越俎代庖,把本应由管理人完成的工作交给管理人,但要求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地开展清算工作。
二是因案制宜,灵活选择清算手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清算效率。
其一,在关联公司的债权追收方面,摒弃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模式,而直接对关联公司进行合法手段的债权追收。根据审计报告,民安证券的15家关联公司对民安证券负有债务,由于这些关联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往往是民安证券的员工或与民安证券前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民安证券并非直接持股人;这些关联公司的出资关系很复杂,民安证券的投入往往经过多道转账,经过行政清理也难以认定民安证券对这些关联公司的直接出资关系;此外,大部分关联公司名下并无财产,仅被民安证券主要用于财务转账,故基于法律障碍和清算效率的考虑,对这些关联公司,法院没有采用与民安证券合并破产清算的模式,而是直接对关联公司进行发函催收等合法手段的债权追收,成功收回债权1164.76万元。
其二,运用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高效追收广东汇星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泰公司”)欠付租金。汇星泰公司接受民安证券的委托,代理民安证券部分物业的管理和出租,并代收租金。汇星泰公司作为民安证券的关联公司,其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等在行政清理阶段已被清算组接管或封存。由于存放上述租金的账户未办理年审而被银行冻结,管理人无法直接划回相关款项,而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直接划扣相关款项亦缺乏法律依据,走传统的诉讼路径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又过高。为了尽快收回汇星泰代收的租金,既保证合法合规,又兼顾效率和减少成本,经过法院与管理人多次的研讨,最后确定了运用督促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追收上述租金的方案,并得以成功执行,收回租金239.8万元。    
其三,签发衍生诉讼督促办理函,督促与清算程序息息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推进清算工作进程。红盾大厦是民安证券的最主要资产,但由于存在建设用地历史问题和合建单位意见分歧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经过管理人与省工商局等合建单位的反复、持续的沟通协调无果后,本院指导管理人通过诉讼手段促使省工商局配合管理人办理红盾大厦房产证。由于当时尚未实施破产衍生诉讼归口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审理的政策,上述诉讼案由于标的额未达到中院受理标准,被相关业务庭依法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而由于案情的复杂、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和一方当事人的不配合,该衍生诉讼审理进度非常缓慢。而该案的悬而未决严重影响了民安证券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度。为加快上述衍生诉讼的审理进度,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我院向审理该案的基层法院发出案件催办函,催促该院依法及时审理上述案件。该案判决的及时做出和顺利执行,为相关房产的处置争取了较好的市场时机,为管理人后续以较高的价格处置房产以及推进民安证券结案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四,充分运用债权人会议决策机制,解决职工住房的处置和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置问题。债权人会议依法具有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要职权。民安证券破产案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采取由管理人申请法院摇珠确定评估及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的方式。但当遭遇依照传统的评估、拍卖方式难以处置的破产财产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运用债权人会议决策机制破解难题。
(三)典型意义
民安证券破产案是广州市法院审结的首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案件。民安证券由于原公司管理层的故意违法、违规经营及公司治理的不健全、不规范,资产情况复杂,大大增加了资产清收和处置工作的难度。对此,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灵活运用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处理职工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化解维稳压力,创新运用支付令、衍生诉讼督促办理函等多种合法手段和方式,全方位提高清算效率,逐一攻克清算难点和障碍,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案例撰写人:宁建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32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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