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
【发布时间:2017-12-04 10:29:25】 【稿件来源:清产庭】 【作者:清产庭】 【关闭】
一、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强制清算案
案件由来: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3年9月15日设立。其中中方股东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沙信用社(经改制变更为广州农村信用社联社)、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开发总公司;外方股东为:祈福南沙大酒店公司。工商部门登记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5年,即自1993年9月15日至2008年9月15日止。经营期间股东产生矛盾。2009年7月13日,中方股东之一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同联社以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合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立案审查阶段,广州市农村信用合同联社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撤销,并入新组建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审理情况:2012年6月27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强制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清算组对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位于南沙城区的中心地带,系当地居民主要的生活消费场所,酒店现有职工300多名。强制清算并注销该酒店不仅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也将引发维稳隐患。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案的审理高度重视,南沙区政府亦专门组成由副区长牵头的维稳领导小组参与案件涉稳事件的协调工作。为了支持南沙新区的发展,避免案件审理对南沙区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广州中院坚持以解决矛盾为目的、力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案件受理后,广州中院多方组织各股东进行调解,并获得南沙区委的大力支持。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的全体股东于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继续经营。广州中院于2013年8月5日裁定准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积极意义:本案能够以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各方股东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影响公司发展的掣肘因素已经解除。另一方面,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保存,避免了大量员工陷入失业困境,降低了地方经济发生震荡的风险。
二、广州双菱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双菱全称为广州双菱钢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4228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主要经营各类钢材。因受钢铁行业不景气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最终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广州双菱破产清算。经查明,广州双菱的资产总额为630,512,825.83元,负债总额为792,869,386.52元,净资产为-162,356,560.69元。其中,劳动债权涉及人数332人,总额为7,628,777.80元;税款及社保债权4,222,250.56元;担保债权488,685,613.41元;普通债权人人数40家,债权额572,054,722.95元。清算后,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共计500,536,641.77元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7.9%。
(二)典型意义
1.妥善处理劳动债权,消除维稳隐患。广州双菱因严重拖欠323多名职工工资,该部分员工曾多次前往省市各级政府、法院及有关政府部门闹访以解决欠薪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法官与员工们展开了艰难的沟通,并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机制,主动向离职员工释法并提供法院经办人及管理人的联系电话,增强理解和互信。依托上述有效的沟通机制,有效增进了离职员工对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消除了潜在的维稳风险隐患,并最终全额清偿了拖欠多年的劳动债权,化解了市场运行中积聚的社会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及稳定。
2.探索破产财产变现的最佳方式,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由于债务人的资产评估价格仅约为1.86亿元,而债务人所负债务则高达10亿元。为有效地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值,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联络潜在的竞买人,最终债务人整体资产以4.28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比原评估价格高出一倍多,大大地提高了破产债权清偿率,使抵押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均获得100%清偿。
3.盘活闲置资产,淘汰落后产能。广州双菱的土地、厂房得以重新启用和升级改造,有效盘活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闲置的社会资产,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保障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顺畅运行。
4.终结诉讼程序,消除执行积案。通过本案的审理,广州市两级法院近300件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得以裁定终结,而更多涉及被清理企业的经济纠纷通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程序而非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得到彻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广州市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
三、网架公司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公司因其债权得不到清偿,向广州中院申请对网架公司(公司全称为广州市建筑集团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在受理该案后,摇珠指定了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仅有申请人一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最后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234806.15元。其后,网架公司主张其仍有继续经营的前景,通过主审法官和管理人的多方协调,在借助第三人资金的情况下,申请人和网架公司最终就债务的清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典型意义
1.和解成功避免企业清算退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意味着从市场上淘汰出局。虽然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首要任务,但对于还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还是要尽量通过重整或和解的方式令其继续存活。像网架公司本身的债务只有一百多万,第三人替其偿还完债务后,网架公司的经营资质得以保留,债务人在减轻包袱后可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因只有申请人一家债权人,这无疑提高和解的成功率。
2.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基本清偿。对于欠债不多且仍有经营前景的债务人,在出现资金周转短暂的困难时,对其清算是并不是唯一途径。而且对企业开展清算,往往会产生高昂的清算费用,如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等等都是比较大的开支。另外,再考虑时间成本因素,清算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最理想的结果,当网架公司也希望能避免清算退出时,和解反而能够促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通过和解,债权人除了让渡部分利息外,基本上收回了债权本金。显然,走清算程序是远远不能达到这种效果的。
四、白天鹅公司“三无”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中国天中公司是作为白天鹅光盘的债权人,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76475.9元。经办人曾到白天鹅公司的住所地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的住所地大门紧闭,门口挂的是别的公司的牌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是无法联系。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该公司已经搬离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经多方联系,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是下落不明。白天鹅公司属于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像这种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债务人也是非常典型僵尸企业,但由于申请人一直不愿意垫付破产启动费用,导致该案无法有效推进。而在成立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后,借助基金的援助,最终推动了该案的审结。
审理情况:广州中院于2015年8月12日裁定受理白天鹅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由于该案缺乏启动经费,管理人遂向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的援助。通过基金的援助,白天鹅公司破产案缺乏破产启动费用的问题最终得以化解,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开始稳步推进。本案管理人先后到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了解白天鹅公司的相关情况,并穷尽手段去调查公司的有关财产线索,但最终无法联系到公司的负责人及股东,也未接管公司任何财务账册或财产。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宣告白天鹅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典型意义
白天鹅公司破产案是借助破产清算公益基金清理“僵尸企业”的代表性案例,该案的顺利审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参考。最近,中央就清理“僵尸企业”不断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可以预见,随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日益深入,今后还会有更多类似白天鹅公司这样的“僵尸企业”将被申请破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在“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白天鹅公司的顺利审结,为“僵尸企业”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提供了有益参考。
(2)解决了“僵尸企业”缺乏破产启动费用的问题。“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障碍可能存在多个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破产启动费用。这些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后,必然面临公告费、刻章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等费用的开支,而大部分的“僵尸企业”都处于“三无”的状况,如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费用,破产程序自然难于推进。2015年8月,由全国首家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自愿捐助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正式启用,在该基金的援助之下,广州中院成功处置了一批像白天鹅公司这类缺乏启动经费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
(3)规范管理人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工作。虽然不少“僵尸企业”存在“三无”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管理人的工作可以随意省略。而且,在破产程序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部分债权人可能会向股东追偿。在白天鹅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依法走完破产清算程序外,还穷尽手段调查公司的财产和相关人员的情况。如确实无法联系有关人员,管理人还做好工作记录,确保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和相关结论都经得起考验。
五、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橡塑公司)于1969年4月组建,1971年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是广州市民政局下属的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1994年起,该公司因投资失误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截止2001年7月,累计亏损27162208.50元,资不抵债11532210.00元。因该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遂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2001年7月4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1年7月27日裁定宣告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于2001年8月6日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由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饶文洁律师任组长。经过广州中院与破产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橡塑公司的大量潜在资产被追回,资产变现率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的受偿率均为100%。在妥善安置职工且债权受偿完毕后,仍有剩余大量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给出资人。经过出资人同意,橡塑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上交4453359.17元。2016年4月20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破产程序。
积极意义:橡塑公司原本属于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经过广州中院与破产清算组的共同努力,橡塑公司的房屋、土地等大量资产被追回,且资产变现率大大提升,橡塑公司由原本的资不抵债变为资可抵债,全部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不仅如此,橡塑公司仍有大量剩余资产可供分配给出资人,有效增加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广州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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