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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30 11:42:38】 【稿件来源:督察室】 【作者:督察室】 【关闭】

 

2022年8月31日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届
          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直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当好“三个表率”,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机关纪委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不断推进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机关纪委在院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开展同级同类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基层党组织、党员践行“两个维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院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院党组部署的中心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监督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坚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问题,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督促整改和以案治本,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开展教育回访工作。
(六)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员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报告。
(七)受理处置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举报及党员的控告、申诉,支持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保障党员权利。
       (八)加强本院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引导纪检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检业务培训,提高纪检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领导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承办院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机关纪委书记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院党组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主持机关纪委全面工作,对机关纪检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三)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与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定期通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会议有关精神,组织学习、研究布置和总结机关纪检工作,讨论、决定机关纪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违纪党员的处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机关纪委决议或决定事项。
(五)定期向院党组、机关党委请示汇报机关纪检工作,及时办理上级党组织交办的相关事务,每年向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书面述职。
(六)组织机关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开展纪检业务学习和集中培训,加强机关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七)协助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对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八)负责牵头组织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督促整改和以案治本。
第六条 机关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书记做好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协助书记抓好机关纪委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落实、检查督促、综合报告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受机关纪委书记委托,可列席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二)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会议有关精神,组织制定机关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安排,参与讨论、决定机关纪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违纪党员的处分工作。
(三)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受机关纪委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召开机关纪委工作会议,牵头组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并作相关部署。
(五)掌握机关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机关纪委书记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院党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机关纪委委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教育和警示教育,参与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参加机关纪委会议,参与制定研究机关纪委纪检工作计划,参与讨论和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工作。
(三)参与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协助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
(五)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关纪委由院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院机关党委同步换届。
 第九条 机关纪委的设立、换届或届中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调整,由院机关党委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机关纪委工作情况,剖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原因,研究部署机关纪委工作。遇有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重要工作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机关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机关纪委书记提出,或者由机关纪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提出建议、机关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机关纪委委员。
 第十三条 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要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协调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院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联席工作会议,建立定期会商、定期通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机关纪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在“第一议题”安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有关内容,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开展交流研讨,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十七条 坚持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引领式与研讨式学习相结合,定期向机关纪委委员发送工作提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过宣讲授课、专题辅导、互动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扩展业务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切实营造爱学习、勤钻研、善思考的浓厚氛围,提升监督执纪问责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一次纪检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机关纪委委员、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督察干部,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
       第十九条 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机关纪检干部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运用纪法规定、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确实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第五章   联系基层
    
       第二十条 机关纪委委员每人挂点联系本院若干个党支部,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教育和警示教育,传达机关纪委工作要求,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纪检委员履职情况。
(三)督促党支部按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工任务,帮助党支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列席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的党员大会,及时向机关纪委书记反馈处分决定宣布情况。
(五)督促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处于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人员开展教育回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纪委委员应常态化了解挂点联系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工作制度与上级组织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组织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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