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8-11-22  执行记录 - 执行依据 -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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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须知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工作于申请执行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就执行程序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申请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等。未注明前述委托事项的,视为未予授权。
  四、申请执行人权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暂缓或撤销,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五、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其抵偿债务或交付其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的,退回被执行人。
上述以物抵债的价格必须经法院核准。
  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并以书面形式签定协议,报法院同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决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须经法院准许。
  九、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金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
主持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十一、当执行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本院均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其执行不能及损失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执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应有申请人预先支付,包括差旅费、勘验、鉴定、作价、翻译、公告、雇工、装卸、运输、租用交通工具、仓储费、保管费等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执行效果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仅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公力救济,故有关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须知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确保执行程序公正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 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
  三、 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询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拘传。对限期未报、漏报、少报财产的,一经查实,以转移、隐匿财产论处。
  四、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搜查。
  五、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将财产处理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六、 拍卖、变卖程序一经启动,一般不得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撤销的,需经法院批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七、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不经拍卖、变卖手续,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其抵偿债务,或交付其管理。
  上述以物抵债的价格必须经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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