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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见
强制执行第三
)。并在受理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接到申请恢复执行的有关申请资料后将资料转送执行一庭审查。
3、对于执行一庭移送的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予以恢复执行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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