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other > 广州审判网屏蔽栏目 > 执行信息-原来的 > 执行指南 > 执行常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3-11-26 16:44:52】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打印】 【关闭】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粤ICP备05092498号  @copyright201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0网上报警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