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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野令”出台!食用者最高处以野生动物价值20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0-04-09 09:08:58】 【稿件来源:南方网】 【作者:骆骁骅 尚黎阳】 【关闭】

    3月31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三十条。
  三类野生动物不能吃
  《条例》明确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方便市民遵守禁食规定,《条例》要求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咨询电话或者互联网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相关政策的公众咨询。
  《条例》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展示、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传统中医药中对野生动物的使用有所涉及,《条例》对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或出售野生动物最高罚货值30倍
  《条例》明确,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食用野生动物类型进行处罚: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场所食用的罚则进行处罚。
  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样依照上述食用野生动物罚则进行处罚。
  《条例》特别提到,公职人员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上述规定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对以食用为目的进行以下活动,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还将分情况进行处罚: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外,还将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野生动物类型处罚: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罚款。
  以药膳的名义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上述经营野生动物相关法则给予处罚。
  此外,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条例》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招牌、没收菜谱等相关宣传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合法饲养和经营禁食野生动物者可获补偿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合法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条例》还鼓励社会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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