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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7类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2 10:18:51】 【稿件来源:央广网】 【作者:高语阳】 【关闭】

    全国扫黑办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7类案件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4个法律政策文件分别是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以及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上发布,截至10月15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21632起129064人,一审判决13037件77564人、二审判决5305件39971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有利于依法打击变“色”变异、手段翻新升级的黑恶势力,确保即使黑恶势力换了“马甲”照样予以严惩。
    同时,陈一新表示,下一步,全国扫黑办将把这批法律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纳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重点内容,适时组织扫黑特派督导专员开展专项督导及案卷评查,推动各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除此之外,全国扫黑办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打财断血”查控平台和机制,完善公检法机关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处置涉案财产工作通报机制。
    《通知》解读
    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
    从严惩处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8条,明确规定了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提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
    涉黑涉恶犯罪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共15条,分为4个部分。
    《通知》提出,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聚焦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通知》要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专项斗争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网络联络实施黑恶犯罪
    不相互见面也可认定
    会上还介绍了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18条,分为4个部分。
    《意见》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
    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罪犯检举他人立功
    监狱依法提请减刑
    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表示,《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同时,《意见》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
    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上述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文/本报记者高语阳统筹/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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