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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法院“讨薪” 今年已为1.7万人兑现
【发布时间:2019-12-17 09:59:52】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彭勇 唐亚玲 何小敏】 【关闭】

                      

1216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召开涉农民工欠薪案件新闻通报会暨欠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19件欠薪案当庭集中宣判,判决用工单位限期支付18名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164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今年两级法院已执行到位金额1.4亿元,涉及劳动者17089人。
 
  近六成劳动争议涉及欠薪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介绍,今年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10586件,执结5965件,执行到位金额1.4亿元,涉及劳动者17089人。2017年至201911月,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285件,其中近六成案件涉及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用工的日趋规范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广州地区劳动纠纷案件数量趋于稳定,但整体上仍呈高发多发态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陈冬梅指出。
  临近岁末,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迎来高峰,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国务院从201911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广州中院依法加强民生权益司法保护,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
 
  多人恶意欠薪被判刑
  据介绍,为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广州法院深化司法服务延伸机制,针对某一行业中集中存在的用工管理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先后针对出租车行业、中小学校聘用人员等问题向市交委、黄埔区教育局等单位发出6份司法建议。
  同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全面录入失信企业案件信息,通过与社会诚信体系网络联接,方便公众随时在线查阅当事人信用情况。加大失信威慑,向社会公布“老赖”信息,督促企业履行判决义务。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天平执行查控网”对接,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点对点”推送。
  在建立打击恶意欠薪机制方面,广州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打击态势。2019年来,全市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1296人,限制出境6人,司法拘留2人。
  此外,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逃避支付工资而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截至目前,广州中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等不等刑罚,涉及工人538人,追讨欠薪金额约567万元。
 
  广州地区欠薪案特点
 1 大量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
  陈冬梅介绍,广州地区欠薪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追讨工资类型以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为主。从立案标的来看,标的额小于5万的占比65.4%5万至10万之间占比18.1%10万以上的占比16.5%。从劳动者追讨的工资类型来看,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中追讨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案件约占欠薪案件60%以上。
 2服务业等欠薪纠纷高发
  工程建设、加工制造业、服务业为欠薪高发区。因工程建筑、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量大,用工门槛相对较低,因此务工人员较多,而上述领域也是欠薪问题最严重的,因此引发的案件数量较多,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中小企业用工管理能力待提高
  民营企业欠薪纠纷仍呈高发多发态势,中小企业用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2018年,全市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共30769件,涉案人数约6.7万人,分别占案件总量的74%和总涉案人数的84%。数据反映出广州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企业,在规范用工管理和自主预防化解纠纷方面能力亟须增强。
 4天河白云番禺三区案件集中
  广州地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悬殊,2017年至201911月,天河、白云、番禺三区共收案15349件,占全市的48.5%;南沙、增城、从化三区共收案4415件,占全市的14%。相对来说,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中小企业多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较多。
 5仲裁后起诉率、上诉率逐年下降
  广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率,从2014年的51.6%逐年降至2019年的18.5%,诉前联调、诉源治理优势明显。一审判决后上诉率,从2017年的61%降至2019年的36.3%,这表明劳动争议案件息诉服判率连年上升,案件审判质效得到提高。
 6工资发放制度不规范易滋生隐患
  一些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当发生争议时,工资是否发放、月工资标准等基本事实均无法查清。部分用人单位采取银行转账加现金形式发工资,在发生争议时,对劳动者主张的现金支付工资标准不予确认,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购买社保是强制性义务
  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保罗某威公司、博斯某威公司和紫某皮具厂为关联企业。201511日,伍某珍根据保罗某威公司安排,入职博斯某威公司,任职包装工。20171231日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劳动关系由紫某皮具厂承继。
  在职期间,博斯某威公司公司没有为伍某珍购买社会保险。博斯某威公司和紫某皮具厂均主张:伍某珍承诺其已在户籍地参加社保,自愿提出无须单位为其参加社保。
 201886日,伍某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博斯某威公司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伍某珍的请求。博斯某威公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一致。博斯某威公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认为,关于产假工资问题,博斯某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伍某珍购买社会保险是其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博斯某威公司公司未依法为伍某珍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伍某珍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也未向伍某珍支付产假工资,即应向伍某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博斯某威公司公司以其与紫某皮具厂是关联企业主张其和伍某珍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案不属于合同到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伍某珍入职保罗某威公司的时间,因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等同于入职时间,而博斯某威公司也无提交入职登记表等入职资料证明伍某珍的入职时间,因此一审法院采信伍某珍的主张符合证据规则。因此,因博斯某威公司与伍某珍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依法结合伍某珍的工作年限向伍某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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