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南方都市报】今日网购一时爽 别忘留电子证据
【发布时间:2019-11-11 09:46:50】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彭勇 吴子颖 印强 吴笋林】 【关闭】

                            

 

今日是一年一度的11”购物狂欢节,昨夜你是否血拼到深夜?

往年一场网购狂欢盛宴之后,各种购物纠纷案件也纷沓而至。使用网购化妆品,没有变美反而烂脸;以为买了进口产品,拿到后却发现是三无产品;付款后,商家却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面对上述种种,该如何避免网购纠纷?又该如何依法理性维权? 11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网购纠纷新闻通报会暨网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给出了法律锦囊

今年110

广州法院受理网购纠纷案723

双十一的到来、双十二的临近,网上购物的热情逐渐高涨,商家和购物者们做好了充分的买买买、卖卖卖的准备,形成了全民购物的狂欢节。但是,在网络购物逐年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因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据广州中院介绍,五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578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仅今年110月底,两级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就达723件。

广州两级法院以审理网络购物纠纷的审判实践为切入点,分析了近五年来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为商家和消费者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平等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相关纠纷的审理有所助益。

问题多为电商虚假宣传

近六成商家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据介绍,广州地区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数量较少,常见的问题多为销售经营者、电商网络平台夸大、模糊、虚假宣传,广告内容不真实,标签、标识不规范存在瑕疵等。绝大多数案件的起诉请求集中表现为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因为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等问题主张退一赔十

在被诉主体方面,多为大型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网络在线交易导致部分合同履行地不明,难以确定,从而使其管辖法院难以判断,近六成商家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8928日起,广州市辖区内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纠纷的一审案件,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案件,均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截至103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今年共受理此类案件588件。据统计,其中涉及到虚假广告宣传或价格欺诈纠纷的占比43.6%,涉及到产品质量纠纷的14.5%,涉及到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14.6%,涉及到售后服务等其他的14.5%

网购纠纷案标的额

近七成在万元以下

据广州中院介绍,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占69.63%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占25.21%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占2.89%10万元以上的占2.27%

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也多种多样,主要为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等日常消费品。其中,日用品如家具、电动单车、化妆品等,占42.56%;食品如酒、维他奶、蛋白粉等,占32.44%;电子产品如电脑、数码相机、手机、运动手环等,占13.02%。此外,虚拟商品等新类型案件显现,如涉网络充值、云盘服务等,占2.27%

电子证据认定难度大

消费者要注意留证

网购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区别,绝大部分证据为电子证据,包括交易记录、交易快照、购物页面截图、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商家或电商平台的承诺及售后记录、电子发票等等。由于电子证据一般具有不稳定和可删改性等特点,致使电子证据的形式、保存等比普通民事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上要求高、难度大,所以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

但因有的消费者缺乏及时、有效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在维权时难以提交有力证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广州中院给广大消费者支招,建议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产品的说明书及附随资料,仔细查看广告宣传内容,充分了解促销、优惠等营销方案,详细查验商品防止货不对板,还要注意收集、保存上述电子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应及时与销售者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并保留记录;在收取货物后,将物流单证保存一段时间;如对商品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平台反映并保留记录。必要时,对交易记录中的各种信息可以进行公证。

典型案例

1

淘宝买的祛痘产品导致烂脸

店主被判假一赔十还担刑责

刘某与邓某玉系刘某诗的父母。2013年,刘某诗以其母亲邓某玉的名义在淘宝平台上注册了名称为Barococo的店铺,该店铺实际由刘某诗与赵某经营。陈某自2014年起,陆续在淘宝平台店铺购买杀鸡牌系列产品和其他产品。

20179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谋诗与赵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市面上购进氯霉素、百炎净、酮康他素乳膏等原料进行搅拌、灌装后贴上杀鸡牌标签进行销售,判决刘某诗、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某以刘某诗与赵某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杀鸡牌系列化妆品存在缺陷,仍在网上销售导致其使用后患有激素依赖性皮炎,经多次治疗至今未痊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主张因涉案淘宝平台店登记在邓某玉名下,刘某是邓某玉的配偶,故邓某玉与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返还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货款120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2000元。刘某诗、赵某共同向陈某返还其他产品货款1284.15元。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5.2元。刘某诗、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

2

进口增高产品竟是三无 淘宝店主被判退一赔三

何某于2017923日在张某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正品美国MAXI HGH成人青少年长高产品长腿生长素增高产品型快高C4”12瓶,单价198元,共花费2376元。

何某收到上述货物后,发现上述产品无经销商及联系方式,进口报关单系伪造,无质量合格证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对其构成欺诈。诉讼中,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退还何某货款2376元,何某退回张某涉案产品,如届时不能退回,则以产品相应价格折抵应退货款。另外,张某要支付何某赔偿金7128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