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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细化过程保护 打消证人出庭顾虑
【发布时间:2019-10-18 17:36:56】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子阳 章宁旦】 【关闭】

 

 

不想出庭、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亟待破解的问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严剑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无外乎两个原因——出庭的必要经费无法保障、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2018年9月,广州市扫黑除恶办牵头,组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明确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并将证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装备等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证人保护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落实保护证人的各项措施,群众敢于揭发检举、勇于指认作证,广州几家法院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已提升到3%左右。
补足证人事前保护不久前,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时,对相关证人做了证词收集工作。
“以往,证人证词囊括在一本大案卷中,辩护律师阅卷时,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览无余,个人信息暴露,证人就存在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天河公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说。
而此次办案,根据证人保护规定,警方专门接送证人至特定地点开展询问取证工作,其间避免与本案无关人员参与,并对证人的个人情况和证言材料单独立卷,与其他案卷材料分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这样严密的保护措施,一直延伸到审查起诉、庭审的全过程。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别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属于事后救济,只有证人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甚至实质性伤害后,才对侵害人采取措施。
“证人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都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因此,证人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中。”严剑飞认为,针对不同阶段的证人保护工作,应当规范程序、统一执行标准。
证人保护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人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细化规定。每一个阶段,对应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必须把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审查做在前面,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一旦评估认可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一整套保护措施将立刻跟进。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9月3日,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教授谢某某杀害该校科研处处长罗某某夫妇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鉴定人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了案发时谢某某的精神状况,显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证人证言在某些案件里对于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至关重要。以本案为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严剑飞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庭审过程实质化,这离不开以证人为代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视频开庭获得启发,利用相关数字设备,为相关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设置视频作证室;尝试推出微信远程视频作证,证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刷脸验证进入庭审直播,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即可作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出入法庭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通道,直接进入法庭内经过模糊处理的专设席位。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作证完毕后,安排他们先行离开法庭。
变更住所和姓名、对证人询问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给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证人保护规定推出的一系列创新举措,细化了保护流程,进一步保障证人的安全,形成公检法多方联动保护机制。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证人保护仍存在多头管理,分散执行的现象。
为促进各有关机关、职能部门不同保护措施的协调和衔接,证人保护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保护手段、措施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证人保护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案件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案的同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以保障证人的保护措施在案件不同阶段的连贯衔接。
一旦泄密导致证人受到伤害,对涉嫌保护不力的相关办案责任人将严肃问责。除了公检法各自的责任追究机制外,检察院还承担侦查监督之责。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应当受到保护的证人没有得到保护的,或者发现有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适用证人保护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证人在法庭上履行完作证义务后,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后续保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尝试建立证人回访制度,特别是在涉黑恶案件中,由经办人对案件证人以电话、填写问卷等方式抽查回访,在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未受到侵害时起到预防性保护作用。当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启动事后保护程序,避免其受到进一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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