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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发布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数据显示医患关系向好发展
【发布时间:2018-12-25 15:09:02】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甘尚钊 何晶 张静霞】 【关闭】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甘尚钊 何晶 张静霞

 

患者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昨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法院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5~2017)。白皮书反映,近年来广州地区整体医疗环境有所改善,医患关系向好发展。但医患双方仍存在一些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存在病历管理不规范,院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等问题。

总体数据:

2015~2017年一审收案数比前两年下降300多件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表示,在裁判理念上,广州法院严守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失责任的本质属性,坚持医疗机构无过失则无责任的一般规则,避免因结果归责。

白皮书显示,2015~2017年,广州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医疗纠纷案件共计895件。而在2012~2014年,广州基层法院收案共计1207件。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各级卫生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动下,诉前联调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机制日益完善,效应显现。一审收案数下降反映近年来广州地区整体医疗环境有所改善,医患关系向好发展。

从地区分布来看,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医疗资源丰富,大型三甲医疗机构集中分布,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一半以上。其中越秀法院收案269件,天河法院收案112件,海珠法院收案103件。这也折射现阶段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反映当前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尚需大力改善提升。

2015~2017年二审判医方担责比前两年多64

从涉及的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及规模看,既有公立医院,也有民营医院;既有综合性医院,也有医疗美容、男科医院等专科医院;既有大型三甲医院,也有中小医院、个体诊所等各级医疗机构。涉及妇产科、外科(骨科)、肿瘤科、肛肠科、内科、医疗美容、儿科、泌尿、肝肾等多个临床常见科室。

从涉及的医疗过失类型看,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过失、违反伦理规范的过失、违反管理规范的过失等多种情形。判决认定医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主要体现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以及病历资料书写、管理不规范、未提示尸检等方面。近年来,也出现了新类型案件,比如药物临床试验合同纠纷、体检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由以往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为主,转为由法医学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为原则之后,医疗过失认定率上升。2015~2017年,二审以判决形式审结案件共计229件,医方承担责任的案件有178件,有41件案医方不承担责任,另有10件无关责任认定。而2012~2014年,二审审结的175件案中,判决医方承责的案件有114件,判决医方无责的案件有61件。

典型案例

1

患者拒绝鉴定

法院驳回诉请

201412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右上腹较为明显,全腹膜炎体征。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2015126日陈某出院。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说明,该手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一审中,陈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

产妇服药后死亡,医生伪造病历被推定有过错

某门诊部为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张某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精神类疾病科目。201552612时,患者谢某君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艳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该门诊部就诊。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艳拨打该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李某艳支付医疗费640元。根据医嘱,谢某君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随后在出租车上沉睡,呼之不醒。李某艳发现谢某君昏睡,数次拨打该门诊部电话求助,接线医生告知是正常药物反应。谢某君当天约17时在家中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定,谢某君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患方称当日未书写病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426日被注销,该门诊部于同年121日注销登记。一审判决该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62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某门诊部伪造病历资料、未取得精神病诊疗许可超范围执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上诉。

3

男科医院做手术致十级伤残,院方负全责

2014125日,患者陆某因阳痿、早泄,左侧精索v曲张,前列腺炎等到广州某男科医院就诊。医方当天为患者行“高位结扎+包埋+双绝路+埋线术”。患者术后住院10天,医方未书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显示医方在该病历上加盖“治疗过程、疗效、费用及疗程中注意事项(无具体内容)”“(委托人)同意并签字”章,患者在该处签字。

伤残鉴定意见认定,陆某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伤残鉴定评定患者阴茎包皮疤痕形成影响功能,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术前告知存在一定不足,精索静脉曲张手术时机不当,术前对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检查不充分,阴茎背深静脉手术及早泄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存在医疗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广州某男科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男科医院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患者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害,应改判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某男科医院向陆某赔偿1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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