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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涉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03-16 11:04:27】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叶荣福 杨晓梅等】 【关闭】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叶荣福 杨晓梅 甘尚钊 李琦) 昨日广州市中院对广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判决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男子产销百吨假盐被判刑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经鉴定,样品的碘含量均小于1毫克/千克(标准为18毫克/千克~33毫克/千克),判定结果均不合格。
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克和400克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7日,白云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广州市检察院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及法院公告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提起本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再追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该案系广州市检察院自《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实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损害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鉴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及其重大社会影响,由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法院认为,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对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刘邦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广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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