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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
【发布时间:2017-06-06 11:12:32】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杨晓梅、席林林、刘欢】 【关闭】

  焦某将电镀水排入河涌,因污染环境罪获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3000元。环保组织之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焦某赔偿41.6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广州中院率先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刑事和民事二合一审理模式,呼吁环保社会组织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修复生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广州将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今后将获资金支持。
  案例:电镀水直排河涌民事公益诉讼索赔
  20153月到410日期间,焦某租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背坪窑某一民宅,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处理后的污水直接倾倒于厕所排向屋外雨水沟,最终排进车陂涌。
  经环保部门采样检测,镍排放浓度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天河区法院判决认定焦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12月,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焦某非法排放重金属镍严重超标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16404.8元。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焦某赔偿人民币416404.8元(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并支付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评估费人民币900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26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统计,自2015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70件、审结351件,同比分别增长20.13%21.88%;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2750件、审结253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7%14.79%
  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环境类案件、资源类案件、与环境资源类相关的案件三种。其中资源类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占整个收案的98.5%,环境类案件仅占1.5%。环境类案件虽然数量少,但多为新型案件或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大。
  创新:刑民合一 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失
  在以往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一般只判决当事人自由刑和罚金刑,生态修复因属民事责任范畴,难以一并追究。
  广州中院率先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刑事和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统一裁判尺度,较好平衡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社会组织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修复生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环境损害赔偿金无特定的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需要处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支付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法院执行修复生态环境需要垫付修复资金等。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设立公益金账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收支。
  此外,广州中院正积极与市检察院、市环保局、环保组织等协商建立相关机制,让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环境权益受损害当事人维权难,主要在于举证难和诉讼能力欠缺。环保局等行政部门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后,利用专业手段收集了比较全面的证据,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该部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环保局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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