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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中宣判涉“五类车”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25 15:07:44】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凌越 杨晓梅 奉鑫 杨美满】 【关闭】

 

文/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实习生 吴方宇 通讯员 杨晓梅、交宣、奉鑫、杨美满  图/羊城晚报记者 周巍
今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组织部分区级法院开展了涉“五类车”犯罪集中宣判活动,海珠、天河、越秀、白云四个基层法院参加了今日的宣判活动,共宣判案件5件8人,涉及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两项罪名,分别对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据了解,本次集中宣判前,广州市两级法院已在近期对此类案件的11件15人进行了宣判,对各类涉“五类车”犯罪分子进行了依法严厉惩处。
据广州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扣违法“五类车”17.6万辆,拘留违法人员4342人。全市查扣违法“五类车”数量和拘留违法人员数相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29.9%和545.1%。
“五类车”违法运行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有些“五类车”车主因抗拒警方执法遭到刑事拘留。今天宣判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案例。2014年4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庆林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银业国际大厦对出路口时,为抗拒民警依法查扣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暴力殴打执法民警黄某财(经鉴定属轻微伤)和陈某。随后,梁庆林被抓获。
海珠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庆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庆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梁庆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五类车”问题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群众“最后一公里”出行接驳需求尚未得到完全满足,专业批发市场的物流运输有待完善,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亟须加强监管等,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尚需全社会树立遵章守纪和安全出行意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套服务、综合治理。
凌越、吴方宇、杨晓梅、交宣、奉鑫、杨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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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的危害
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被统称为“五类车”。
广州警方的调查表明,“五类车”的违法运行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一: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冲红灯、不按车道行驶、逆行、超载等等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危害二:改装拼装问题突出。部分“五类车”经过改装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这些车不具备搭乘人员和货物的安全技术条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由于五类车没有相关税费,经营成本低廉,给正常的营运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危害四:发生事故无保障。大量“五类车”无牌无证无保险,发生事故后经常逃离现场,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危害五:扰乱公共秩序。在整治行动中不少违法人员以暴力和公众利益进行要挟等方式聚众闹事,纠集人员拦路、躺卧车底或到公安机关打砸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引发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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