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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醉酒乘客 司机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4-06-19 16:44:18】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杨晓梅】 【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李思文 通讯员/杨晓梅)6月1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6月,公交司机持刀刺死醉酒乘客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由于死者对事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以故意伤害罪对公交司机郑爱国从轻判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难忍挑衅公交车司机刺死乘客
  17日上午10时,广州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司机刺死醉酒乘客案(本报2013年6月26日曾报道)进行公开宣判。笔者现场看到,虽然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面对情绪激动的亲友,郑爱国显得比较平静。他现年43岁,湖南省张家界人,他的左臂上刺着一个狼头文身。
  审理查明,去年6月24日20时40分许,郑爱国驾驶541路公共汽车行驶到了越秀区白云路公交站。因当时具体路况,郑爱国在离车站稍远处打开了车门上下客。期间,50岁的广州籍乘客阮某标上车后开始责骂郑爱国停车太远,并动手推搡郑爱国,由此引发双方互相打斗,后二人被乘客劝止。
  约半小时后,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责骂正在开车的郑爱国,并掌掴郑爱国脸部。郑遂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爱国持座位旁的弹簧刀朝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后郑爱国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属投案自首。
  “我当时是被他打蒙了。”郑爱国说,自己当了21年公交车司机,没跟别人争吵过、打过架。本以为阮某标只是吵两句,忍忍就过去了,却没想到阮某标还会再次走过来责骂他,并动手打人。两人扭打在一起后,郑爱国在混乱中拿刀捅向阮某标。
  郑爱国解释说,弹簧刀是自己在几个月前捡到的,与螺丝刀一起放在座位旁,平时拿来当工具使用,未想过用于自卫或伤人,他懊悔道:“如果当初随手拿的是螺丝刀,或许一切就都不一样了。”
  案发后,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爱国表示了谅解。“一年多来,我的内心也不好过,只想对他(被害人)的家属说声对不起。”郑爱国说,当时不知被害人喝酒了。
  “现在很后悔”,郑爱国说,他离婚后单身,至今不敢告诉儿子真相,只是说自己在特殊环境下工作,不能经常打电话。    
法院认定无杀人动机从轻判处5年刑期
  起诉书显示,郑爱国投案自首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部证据认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以此罪名提起公诉。但郑爱国在庭审中辩解说没有故意杀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郑爱国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郑爱国对被害人捅刺多刀,但根据法医鉴定,致命伤仅为一刀,其他刀伤均仅达肌层,反映其主观故意是为了伤害对方;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被害人被捅刺后自行走到车后门继续与郑爱国对骂,郑爱国打开车后门让阮某标下车,可见被告人并无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意图。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按照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但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应当对郑爱国予以轻判。
  法院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本案中,被害人在上车时与司机郑爱国发生口角,并先动手袭击郑爱国,后在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又再次走到驾驶座旁对其进行拍打、掌掴,严重影响郑爱国驾驶,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
  郑爱国有自首情节。郑爱国在捅刺被害人后,明知其他乘客已经报警,仍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并在被抓获后,一直如实供述两人的打架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郑爱国予以减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郑爱国表示服判。   
 ■法学专家
挑衅殴打公交司机可入罪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陆生认为,有关公交司机被打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我国上海、武汉都曾经发生并判决,一些肇事乘客的行为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司机被打发生在到站停车以后,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与结果,但乘客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过错,是本案的直接诱因。
  公共交通领域既维系着公共安全,也是公开场合。郑爱国从被害人上车到下车之前遭受被害人二次殴打,从第一次被打还手来看,出于安全考虑,他对第二次殴打不能还手,其愤懑之情常人是可以理解的。同时,因车上乘客众多,被害人的殴打、辱骂行为对公交司机的人格也有明显的贬损。因此,可以说,郑爱国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出于激愤心理,属于刑法上所谓的“激情犯”。被害人阮某标在被告人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多次对其进行责骂、拍打、掴脸等行为,严重影响司机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存在明显过错,并直接引发了本案。
  胡陆生认为,法院判决尊重法理、充分考量政策与人情。本案五年刑期的判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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