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652号
原告:蓝飞,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住址香港新界元朗区天水围天富园贤富阁3602室,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衍树,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蓝飞诉被告蓝衍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办好继承或析产手续再考虑是否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蓝飞负担。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老善涵
审判员 王 健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