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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招卫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5300号
起诉人:招卫贤,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4月19日,本院收到招卫贤的起诉状。起诉人招卫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的以地换地补偿协议;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占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费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7日,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被起诉人占用起诉人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于修建通行过道,被起诉人划拨一定村里集体土地作为补偿,被起诉人于当日出具了《招卫贤房屋用地面积核查情况表》。过道修成后,起诉人及亲属多次要求被起诉人履行以地换地的补偿约定。但被起诉人均拒不履行。被起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解除与被起诉人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的以地换地补偿协议并支付占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费59259.26元,该项请求实际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分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营,主要依靠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乡规民约进行管束。涉及村民利益,应当由该村民组织依照其组织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畴,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招卫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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