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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茹家强与刘学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5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煜,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瑜,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家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超,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学煜因与被上诉人茹家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花集建(97)字第021303062号,地号为戊167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茹家强、黄锦霞,故在土地登记部门未撤销该登记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茹家强、黄锦霞均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现由刘学煜占有,茹家强一审起诉要求刘学煜立即停止建造、装修、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本案中,茹家强、黄锦霞应为共同原告。一审法院未将黄锦霞列为共同原告,属于遗漏当事人,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学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谢国雄
 
 
 
二O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苇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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