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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廖锐彪与梁新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83民初7059

 

原告:廖锐彪,男,197410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邱华秀,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新女,女,19638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羡玲,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锐彪诉被告梁新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共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锐彪的委托代理人邱华秀,被告梁新女的委托代理人陈羡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锐彪诉称:20176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金××开发区××区××号【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610号,面积360平方米,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2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转让款,转让的土地也交付给原告使用。该《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6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新女辩称:一、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合同是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但是对于法律效力问题,被告认为还没有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理由:1、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口头约定,生效的前提是双方进行公证,目前没有公证行为,合同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土地转让之后双方应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之后合同才依法生效。二、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如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手续时均应履行完法律规定所必须的手续之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610日,原告(受让人)与被告梁新女(出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载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让人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金××开发区××区××号【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610号,面积360平方米,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第二条双方商定上述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价格为250万元。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出让人指定由关福如(身份证号码)收土地转让款250万元。第三条出让人同意签订本合同当天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第四条出让人需配合受让人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报建等手续,配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第五条在签订本合同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出让宗地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受让人承受;如遇国家、政府部门征收、征用的,所有补偿款项均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直接收取补偿款项。第六条出让人应严格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及土地差额损失。第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

20171018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转让款250万元。

另查明:20176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为坐落广州市增城区荔××金××开发区××区××号颁发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610号《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人梁新女,单独所有,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住宅,面积360平方米,期限1995717日起20621221日”。

庭审中,一、原、被告确认如下事实:1、原告付清了转让款给被告;2、涉案土地在2017610日已交付;3、涉案土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原告陈述如下事实:原告主张《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被告陈述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口头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进行公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该合同条款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要双方进行公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此被告认为《土地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不生效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6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廖锐彪与被告梁新女于20176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由被告梁新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曾共明

 

 

 

 

 

                         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柳静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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