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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梁雪琴、钟乘坤与冯转第、梁惠全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754号之二

 

原告:梁雪琴,,19646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钟乘坤,,19694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转第,女,19484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惠全,男,汉族,19701218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锦全,男,19726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雪梅,女,197410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琴、钟乘坤诉被告冯转第、梁惠全、梁锦全、梁雪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琴、钟乘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5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对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本院认为,原告梁雪琴、钟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惠全名下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郭汉

 

 

审判员  郭汉彬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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