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754号之二
原告:梁雪琴,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钟乘坤,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转第,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惠全,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锦全,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雪梅,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琴、钟乘坤诉被告冯转第、梁惠全、梁锦全、梁雪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琴、钟乘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5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对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本院认为,原告梁雪琴、钟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惠全名下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郭汉
审判员 郭汉彬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