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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梁镜洪与陈金仔、曾慧微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0113民初10084

原告:梁镜洪,男,19706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桂诗,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根,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仔,男,19473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曾慧微,女,19531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杨菲菲,女,19861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陈某,男,20087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梁镜洪诉被告陈金仔、曾慧微、杨菲菲、陈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29日立案。原告梁镜洪于2018118日以其需进一步查明本案有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镜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镜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梁镜洪负担。

 

 

 

审判长  曾 

陪审员  陈育欢

陪审员  罗朝霞

 

 

二О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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