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民初10084号
原告:梁镜洪,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桂诗,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根,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仔,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曾慧微,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杨菲菲,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陈某,男,2008年7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梁镜洪诉被告陈金仔、曾慧微、杨菲菲、陈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梁镜洪于2018年11月8日以其需进一步查明本案有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镜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镜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梁镜洪负担。
审判长 曾 强
陪审员 陈育欢
陪审员 罗朝霞
二О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韵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