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3458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棠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何棠下村兴隆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涉案青苗补偿款的标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8)粤011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四行“涉案土地适用的青苗补偿款标准为3.5万元/亩”补正为“涉案土地适用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款最高标准为3.5万元/亩”。
审 判 长 张惠滨
人民陪审员 杨华琦
人民陪审员 温华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瑞珠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