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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陈剑锋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锋,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铭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沛镶,社长。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就沱,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新广州知识城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主任。
上诉人陈剑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新广州知识城土地开发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剑锋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剑锋于2018年2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经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剑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0.9元,减半收取9410.4元,由上诉人陈剑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琦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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