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2769号之一
原告:罗志锋,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庾富文,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健,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冯村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冯村村。
法定代表人:冯庆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亮,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锋、庾富文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冯村村第八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志锋、庾富文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17.5元,减半收取计4158.7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志锋、庾富文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温小琼
人民陪审员 吴转君
人民陪审员 吴艺敏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佩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