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6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次坤,男,193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凤霞,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荣,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坚华,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邝秋乾,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
负责人:邝细明,社长。
上诉人邝次坤、邝凤霞因与被上诉人邝坚华、原审第三人邝秋乾、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邝次坤、邝凤霞上诉请求:1.判决确认2007年5月17日邝次坤、殷少兴与邝坚华签订的《协议》无效;2.判决邝坚华立即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江浦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中学内的果园地,面积96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邝次坤、邝凤霞处分,并将地上附作物清理完毕。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邝坚华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涉案《协议》的签订未经过邝凤霞和该地块共有人邝秋乾签名同意,故该协议书是无效的。二、邝次坤、邝凤霞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并非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允许个人私自买卖的。三、涉案《协议》未约定邝坚华使用涉案土地的年限,及该协议第2条的内容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且邝坚华违反上述《协议》第2条的约定,未支付转让费1万元给邝次坤、邝凤霞。四、一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8行、第7页倒数第5行中的相关论述理由不成立。一审法官曾到涉案现场进行勘查和画图,后由邝次坤、邝凤霞、邝坚华、邝秋乾签名确认,该六棵荔枝树中有四棵荔枝树是由邝坚华将树枝砍掉,由品种槐枝荔枝树嫁接为桂味荔枝树,是邝次坤、邝凤霞向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承包经营的,有两棵品种槐枝大荔枝树是邝秋乾向江浦村十一社承包经营的。
被上诉人邝坚华答辩称,不同意邝次坤、邝凤霞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邝秋乾陈述,1.涉案土地上有8棵荔枝树,其中两棵已死亡,剩下6棵荔枝树中有两棵是邝秋乾承包,另外四棵是由邝次坤、邝凤霞及邝秋乾家庭承包。2.涉案的土地是由邝秋乾、邝次坤、邝凤霞为整体家庭承包,并未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割裂。邝秋乾认为涉案《协议》是无效的。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未发表意见。
邝次坤、邝凤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07年5月17日邝次坤、殷少兴与邝坚华签订《协议》无效;2.判决邝坚华立即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中学内的果园地,面积96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邝次坤、邝凤霞处分,并将地上附作物清理完毕(一审庭审中邝次坤、邝凤霞明确地上附作物清理完毕为清除铁皮建筑)。3.本案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邝坚华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邝次坤与邝坚华同属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双方是亲戚关系;2007年5月17日邝次坤、其妻子殷少兴与邝坚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内容为:“1、因邝炽坤夫妇年老体弱多病,不能管理位于从化市××中学内的果园地,内有荔枝树6棵,总面积有968.1平方米,(其中从化市第三中学临时租用了390.6平方米),现邝炽坤夫妇同意将该果园果树及全部转让给本村本队的外甥邝坚华管理使用。2、为保证该果园内的果树用地权属不存在争议,邝坚华一次性付转让费壹万元正给邝炽坤夫妇。3、本协议自签订后,邝炽坤不得单方毁约和随加其它条件。4、该协议一式贰份,自签名后即效。”邝凤霞在上述协议见证人处签名。签订《协议》后本案涉案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中学内的果园地(内有荔枝树六棵),面积968.1平方米的土地由邝坚华经营承包使用至今。双方在一审庭询中均确认本案涉案的土地及荔枝树是邝次坤家庭成员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承包。
另查,邝秋乾提交的《江埔镇江埔村社果树承包合同》,该合同是2000年1月1日邝秋乾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邝秋乾承包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位于土名“江埔中学”内的二棵荔枝树,承包期限是从199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一审庭询中邝次坤、邝凤霞及邝秋乾均认为上述合同约定的两棵荔枝树是本案涉案的六棵荔枝树中的两棵;邝坚华认为上述合同约定两棵荔枝树与本案涉案的六棵荔枝树无关联。
再查,经一审法院现场查勘本案涉案的荔枝树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中学围墙内(原江埔中学),四至为东临教学楼、西临教师宿舍楼、南临办公楼、北临联星村道,内种有本案涉案的6棵荔枝树及有临时性的铁皮架(内放有杂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关键问题为:一、邝秋乾所承包的两棵荔枝树是否包括在涉案的6棵荔枝树中;二、邝次坤与邝坚华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协议》效力问题。针对问题一:首先,邝秋乾提供了《江埔镇江埔村社果树承包合同》证实其承包的两棵荔枝树在江埔中学内,同时邝次坤、邝凤霞及邝秋乾均确认这两棵荔枝树是本案涉案的六棵荔枝树中的两棵,且邝次坤、邝凤霞、邝坚华双方也确认涉案的六棵荔枝树是邝次坤家庭承包的,鉴于发包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未到庭参与一审庭审及发表意见,同时邝坚华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邝秋乾所承包在江埔中学内的两棵荔枝树不在涉案六棵荔枝树中,可推定邝秋乾所承包的两棵荔枝树包括在涉案的六棵荔枝树中。针对问题二:首先,邝次坤、邝凤霞、邝坚华双方确认涉案的六棵荔枝树是邝次坤家庭承包的,可以看出邝次坤与邝坚华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协议》实为对本案涉案968.1平方米果园地上的六棵荔枝树以转包的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协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邝次坤、邝凤霞、邝坚华双方均确认该《协议》上签名是真实的,邝凤霞亦在《协议》见证人处签名,充分显示邝凤霞是知晓转包的情况且并未表示反对,应认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协议》的内容上分析因邝次坤夫妇年老体弱多病而将涉案的土地转包给邝坚华管理使用亦无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等,同时邝次坤、邝凤霞、邝坚华双方自签订协议后涉案的荔枝树由邝坚华经营承包至今,故该《协议》对邝次坤处分转包其家庭拥有承包权的部分是有效的,因该《协议》所涉及的其中两棵荔枝树是由邝秋乾承包的而邝次坤擅自处分该部分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邝次坤、邝凤霞要求确认2007年5月17日邝次坤、死者殷少兴与邝坚华签订《协议》无效和要求邝坚华返还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中学内的果园地,面积96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清理地上附作物诉讼请求于法不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邝次坤、邝凤霞及邝秋乾均无提交证据证实邝秋乾所承包的两棵荔枝树具体明确是涉案六棵荔枝树中的哪两棵,待邝秋乾明确后其权利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邝次坤、邝凤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邝次坤、邝凤霞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涉案协议的性质问题。虽该协议中约定邝次坤是将果树及全部“转让”给邝坚华,但签约双方均确认该土地及荔枝树是邝次坤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承包而来,因此邝次坤等人并非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根据协议的内容,邝次坤等人也仅是将果树转给邝坚华管理使用,所以该协议并不涉及土地的转让,而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故邝次坤、邝凤霞以农村集体土地不得买卖为由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协议未经邝凤霞、邝秋乾同意是否无效的问题。虽涉案地块系邝次坤家庭承包而来,但在邝次坤、殷少兴与邝坚华签订涉案协议时,邝凤霞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可见其对邝次坤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知情并无异议的。虽邝次坤擅自处分了邝秋乾所承包的两颗荔枝树,但因邝次坤无法举证证明邝秋乾所承包的两颗荔枝树为现有的六颗荔枝树中的哪两颗,且该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协议无效。故邝次坤、邝凤霞以涉案协议未经邝凤霞、邝秋乾同意便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邝次坤、邝凤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邝次坤、邝凤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