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679号
起诉人:黄杨带,女,汉族,1930年3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起诉人:陈艺新,女,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起诉人:陈艺兰,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起诉人:陈艺清,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郭峰、孙昭宇,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月25日,本院收到黄杨带、陈艺新、陈艺兰、陈艺清的民事起诉状,被起诉人为:陈艺平,第三人为陈艺娟。起诉人黄杨带、陈艺新、陈艺兰、陈艺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1981年分配的水田归属于原告家庭承包经营。(1)、土名“大玞面”的水田;面积0.5亩。(2)、土名“沙玞”的水田;面积0.9亩。(3)、土名“汉田”的水田;面积1.2亩。(4)、土名“深坑”的水田;面积0.2亩。(5)、土名“半耕”的水田;面积0.56亩。(6)、土名“门口”的水田:面积0.11亩。(7)、土名“大谭”的水田;面积0.73亩。2、依法确认1982年承包的责任山归属于原告家庭承包经营。(1)、土名“难简藏蛇”的责任山;面积20.14亩。(2)、土名“马地山”的责任山;面积10.86亩。(3)、上名“贼佬仔”的责任山;面积7.20亩。(4)、土名“找牛冚尾”的责任山;面积9.96亩。(5)、土名“找牛冚”的责任山;面积23.83亩。3、依法确认1982年承包的自留山归属于原告家庭承包经营。(1)、土名“届冚仔”的自留山:面积39亩。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对涉案土地权属,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多年来未产生过争议。2017年始,随着起诉人黄杨带事已高,被起诉人试图变更权属人,将两次分田、承包的土地占为己有,在政府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被起诉人无理向政府部门主张涉案土地权利,导致政府违法确权,双方形成纠纷,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暂缓确权申请、林地林木权属勘察登记卡、1982年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各一份,及证明4份。
本院查明:1999年1月1日,起诉人黄杨芬与良新村水尾洞合作社签订的良口镇分包土地承包合同第181316号《从化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良新村水尾洞合作水田面积2.8亩。其中,土名“大玞面”的水田0.5亩,土名“沙玞”的水田0.9亩,土名“汉田”的水田1.2亩,土名“深坑”的水田0.2亩。上述水田均未约定明确的四至范围。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涉案土地,虽然部分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未约定明确的四至范围,视为争议土地权属不明确。且,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涉案土地归属发生争议,正在政府权属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起诉人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黄杨带、陈艺新、陈艺兰、陈艺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判员 梁岸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舒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