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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黄杨带、陈艺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68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杨带,女,汉族,1930年3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艺新,女,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艺兰,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艺清,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郭峰、孙昭宇,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杨带、陈艺新、陈艺兰、陈艺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8)粤0117民初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有误,本案应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并非上诉人与发包人之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而是上诉人为排除被起诉人对其承包权利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上诉人提出应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供的涉案部分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四至范围,且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权属争议正待政府部门处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上述争议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恒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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