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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汤焯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4020号
起诉人汤焯桃,男性,1952年1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018年4月3日本院收到汤焯桃的起诉状,请求判令:1、确认花都区炭步镇石南村五队地号为戊95的土地使用权由原告所有;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手续;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汤焯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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